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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出自哪里

更新时间:2026-05-14 13:01:20   栏目: 育儿问答

“法不阿贵,绳不挠曲”出自《韩非子·有度》。

原文节选为:

夫为人主而身察百官,则日不足,力不给。且上用目,则下饰观;上用耳,则下饰声;上用虑,则下繁辞。先王以三者为不足,故舍己能而因法数,审赏罚。先王之所守要,故法省而不侵。独制四海之内,聪智不得用其诈,险躁不得关其佞,奸邪无所依。远在千里外,不敢易其辞;势在郎中,不敢蔽善饰非;朝廷群下,直凑单微,不敢相逾越。故治不足而日有馀,上之任势使然之。

夫人臣之侵其主也,如地形焉,即渐以往,使人主失端,东西易面而不自知。故先王立司南以端朝夕。故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,不为惠于法之内,动无非法。峻法,所以凌过游外私也;严刑,所以遂令惩下也。威不贰错,制不共门。威、制共,则众邪彰矣;法不信,则君行危矣;刑不断,则邪不胜矣。故曰:巧匠目意中绳,然必先以规矩为度;上智捷举中事,必以先王之法为比。故绳直而枉木断,准夷而高科削,权衡县而重益轻,斗石设而多益少。故以法治国,举措而已矣。法不阿贵,绳不挠曲。法之所加,智者弗能辞,勇者弗敢争。刑过不辟大臣,赏善不遗匹夫。故矫上之失,诘下之邪,治乱决缪,绌羡齐非,一民之轨,莫如法。厉官威名,退淫殆,止诈伪,莫如刑。刑重,则不敢以贵易贱;法审,则上尊而不侵。上尊而不侵,则主强而守要,故先王贵之而传之。人主释法用私,则上下不别矣。

译文:

做君主的亲自考察百官,就会时间不够,精力不足。而且君主用眼睛看,臣子就修饰外表;君主用耳朵听,臣子就修饰言辞;君主用脑子想,臣子就夸夸其谈。先王认为这三种器官不够,所以放弃自己的才能而依赖法术,严明赏罚。先王掌握着关键,所以法令简明而君权不受侵害。独自控制四海之内,聪明多智的人不能使用欺诈手段,阴险浮躁的人不能使用花言巧语,奸邪的人就没有什么可依赖。臣子远在千里之外,不敢改变说辞;地位处在郎中,不敢隐善饰非;朝廷的群臣,集中的或单独的,不敢相互逾越职守。所以政事不多而时间有余,是君主运用权势所得来的。

臣子侵害君主,就像行路时的地形一样,由近及远,地形渐变,使君主失去方向,东西方向改变了,自己却不知道。所以先王设置指南仪器来判断东西方向。所以明君不让他的群臣在法律之外乱打主意,在法令规定的范围内谋求利益,举动没有不合法的。严峻的法令是用来禁止犯罪、排除私欲的,严厉的刑法是用来贯彻法令、惩办臣下的。威势不能分置,权力不能同享。威势权力与别人同享,奸臣就会公然活动;法令不坚定,君主的行为就危险了;刑罚不果断,就不能战胜奸邪。所以说:巧匠目测合乎墨线,但必定先用规矩作标准;智商高者办事敏捷合乎要求,必定用先王的法度作依据。所以墨线直了,曲木就要砍直;测准器平了,高坛挞就要削平;称具拎起,就要减重补轻;量具设好,就要减多补少。所以用法令治国,不过是制定出来、推行下去罢了。法令不偏袒权贵,墨绳不迁就弯曲。法令该制裁的,智者不能逃避,勇者不敢抗争。惩罚罪过不回避大臣,奖赏功劳不漏掉平民。所以矫正上面的过失,追究下面的奸邪,治理纷乱,判断谬误,削减多余,纠正错误,统一民众的规范,没有比得上法的。整治官吏,威慑民众,除去淫乱怠惰,禁止欺诈虚伪,没有比得上刑的。刑罚重了,就不敢因地位高轻视地位低的;法令严明,君主就尊贵不受侵害。尊贵不受侵害,君主就强劲而掌握要害。所以先王重法并传授下来。君主弃法用私,君臣之间就没有区别了。

注释:

①要:古同“约”。这里用为约言之意。以明誓的方式就某事作出庄严的承诺或表示某种决心。亦指所订立的誓约、盟约。

②关:通“贯”。这里用为贯通、贯穿之意。

③佞:(nìng)这里用为花言巧语之意。

④郎中:郎,古廊字。原指宫殿廷廊,置侍卫人员所在。官名。战国始置。帝王侍从官侍郎、中郎、郎中等的通称。其职责原为护卫陪从、随时建议,备顾问差遣等侍从之职。郎官一直沿用到清朝。如:郎官(郎中及员外郎的泛称);郎中(郎官。汉代称中郎、侍郎、郎中为郎官,掌星宿之职);郎将(官名);郎署(宿卫官的官署)。

⑤游:放纵。

⑥凌:假借为“夌”。本意为侵犯,这里用为打击之意。

⑦威不贰错:威势不能两方面共同树立。贰,指君臣两方面。错通“措”。置,引申为树立。

⑧夷:本意为平和、平易,这里用为平准之意。

⑨科:通“窠”。坎、坑之意。

⑩县:古通“悬”。这里用为悬挂、倒悬之意。

⑪阿:曲从、迎合。

⑫缪:(miù)通“樛”。绞结之意。

⑬绌:(chū)通“黜”。这里用为贬退之意。

⑭羡:贪慕之意。

⑮齐:同等,相等之意。

⑯属:连接。

⑰威:这里用为“法则”之意。

⑱淫:过度。

⑲殆:假借为“怠”。懒惰。

⑳易:这里用为轻视之意。含有“不以为意”的意思。

赏析:

有度,就是有法度。韩非通过举例说明,谁掌握住法度,谁就能强大。韩非把“依法治理”看得很高,认为只有以法治国,用法来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,国家才能变得强盛。

同时,在选拔任用人才的问题上也需要运用一定的法度。依据法度来衡量人才,才能真正做到公平。公平地选拔任用人才,才能使各级官员各司其职,忠心报国。选用贤臣也是有标准的。韩非认为,贤臣的标准就是忠心不二地服务君主,当好君主的得力助手。

韩非在文章的第四段提及了诚信问题,谁是贤臣?谁是佞臣?的确很难辨别!所以古代君王就运用盟约、誓约的方法,好的就赏赐,坏的就处罚。所以,领导人不必去操心谁是贤臣,谁是佞臣,谁是小人,只要能干事,就是能臣。这就是现代所说的量才使用。

文章的最后一节则转而谈到凡事要有准则。要以法办事,依法办事,要以法治国,依法治国。以法律为准绳,以法律为规矩,才能把事情处理妥当。本段提出的“法不阿贵”的思想被视为古代法治思想史上的精髓,是对战国之前“刑不上大夫,礼不下庶人”贵族法权的否定,具有进步的历史意义。“矫上之失”、“一民之轨”,更具有平等的法制观念,它是“法不阿贵”思想的进一步发展,体现了依法治国的思想,他排除了“释法用私”的人治行为,不准许用法以外的个人意志管理政事,不准许用私心实施赏罚,这些思想在中国法治思想史上具有开创精神。

作者简介:

韩非子(约前280-前233),即韩非,为韩国国君之子,战国末期韩国人,中国古代著名的哲学家、思想家,政论家和散文家,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,后世称“韩子”或“韩非子”,中国古代著名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。著作有《韩非子》一书。